| 仅仅因为迟了2天起诉,结果属于自己的9万元钱要不回来了——浏阳市人民法院驳回债主的诉讼请求。昨日,有关法官在谈起该案时,通过记者向市民提醒:上法院打官司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,以免白白吃亏。
2004年1月17日,浏阳市民张先生向常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欠款9万余元的欠条,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2005年2月8日前(含2月8日)分批付清。因张未付清,该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,要求张先生支付所欠货款。
法院近日经审理认为,张先生所欠常德某公司货款,诉讼时效自2005年2月9日至2007年2月8日,且常德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曾向张先生主张过债权,该公司起诉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,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。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。该公司因不服判决,目前已提起上诉。
而在另一起案件中,长沙市民傅女士向芙蓉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周先生还款23万元,法院支持了傅女士的诉讼请求。这笔钱是周先生于2001年8月向傅女士借的,已过6年,本案似乎早就超过了诉讼时效,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傅女士呢?
原来,当初周先生向傅女士借款,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。2006年3月,傅女士向周先生提出还款要求被拒绝,于是她向法院起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因借贷双方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,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傅女士向周先生主张权利未果时开始计算,并未超过诉讼时效。
法律对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?本报热线曾接到一些读者的咨询。对此,记者请教了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。张庭长说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,但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、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、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、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”,诉讼时效为1年。
张朝晖强调,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;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,从中断时起,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。 |